怀远县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全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依法依规进行,依据《安徽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皖农建〔2019〕153号)、《安徽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规定》(皖农建〔2019〕155号)、《安徽省农田建设工程管护规定》(皖农建〔2019〕157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 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机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 坚持规划引领,任务科学精准。农田建设项目规划时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重点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产粮大县建设高标准农田。优先安排乡(镇)、村干部工作组织能力强、群众积极性高、地方投入能力强的乡镇;优先支持脱贫村建设高标准农田。同时,积极支持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和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高标准农田。
第五条 积极推进整村、整乡(镇)全覆盖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底线,大力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加快补齐农田基础设施短板,持续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精准分解,落实到项目,定位到地块。建设田、土、水、路、林、电、技、管综合配套,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农田。
第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建立农田建设项目库,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项目库实行动态化管理,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在征求意见、完成项目区实地勘察的基础上,编制项目意见书和初步设计文件。
第七条 坚持竞争立项,择优选取原则。申报批建采取竞争立项的方式,由乡镇按照年度农田建设项目申报要求,出具相关申报、证明材料,审查后纳入县级项目库,经县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择优选取,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实施。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实行项目分级负责制度。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编制、申报、指导、竣工验收、推动和监督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清单,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绩效评价、绩效监控等工作。
乡镇政府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全面负责项目施工招投标、施工合同履约、工程建设进度与质量、投资绩效、安全生产、环境协调、验收、报账、资产管理、长效管护及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等。
第九条 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市、县政府及招投标主管部门的现行招投标办法,按照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建设内容合理划分标段,严禁违规拆标、分标,确保公开、公正、规范。
第十条 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充分发挥项目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作用,落实监理委托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及义务,确保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
第十一条 实行第三方检测制度。县农业农村局通过招投标,确定第三方检测机构,全过程对项目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建设管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实行合同备案制度。项目乡镇确定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备案材料包括:招标文件、招标代理报告、控制价审核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等。
第十三条 实行项目检查监督制度。农田建设项目建设期间,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督察督办,采取下发问题清单、责任清单和督察通报等措施,推动项目按时按序进展。县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观摩推进会,现场调研督办,加强对农田建设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实行县级报账制度。各项目乡镇做好报账基础工作,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批拨付资金。农田建设项目资金必须接受财政部门核查、审计部门审计和社会监督。
项目结余资金纳入财政存量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工程变更备案制度。项目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因设计缺陷、农田排灌需要增加、减少或取消工程量发生的变更,由工程所在村委会书面报告乡镇政府,批准同意后,施工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经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后实施。施工标段工程变更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合同价的5%;对超过合同价5%的工程项目变更,执行怀远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实行工程审计制度。项目工程竣工,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经项目乡镇政府、监理单位核定,送县农业农村局委托的审计单位进行工程结算审计。
第十七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验收职责时限。施工单位在工程全部完工后一个月内,向所在乡镇政府提出验收申请,并按规定要求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做好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乡镇政府在接到项目工程施工单位验收申请一个月内,做好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验收申请,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工程技术、财务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相关人员,组成验收组对项目工程开展县级验收。
第十九条 验收依据及条件
(一) 验收主要依据:
1.国家及省、市有关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有关政策、制度;
2.国家及省、市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
3.省级下达的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通知等文件;
4.项目资金下达文件及资金使用管理政策制度,项目资金支付有关财务资料等;
5.批复的年度项目初步设计和实施计划文件及调整、终止项目的批复文件;
6.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7.上图入库资料;
8.项目建设相关资料。
(二) 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完成批复的初步设计和实施计划内容;
2.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
3.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4.各单项工程已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等四方验收;
5.项目资金支付达到合同规定的进度。
第二十条 验收方法。主要包括听取汇报、查验账册、调阅档案、现场随机核查、测试运行、走访农户、召开座谈会等。将资金与项目核查相结合,提高验收工作质量和效率。
验收结论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类。
第二十一条 设立标牌标志。对验收合格的项目,乡镇应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竣工验收项目公示标牌和标志,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五章 工程移交管护
第二十二条 工程管护按照“建管并重”、“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农田建设工程的管护标准和具体制度;
(二)加强对管护主体的指导与监督;
(三)按照建管结合的要求,鼓励和支持管护主体提前介入工程设计和建设过程的相关环节,为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奠定良好基础。
(四)农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与项目乡镇及时办理工程登记移交手续,明确管护主体职责,落实管护责任和义务。
(五)主动帮助管护主体解决管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做好农田建设工程运行的监测评价工作。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一)对辖区内农田建设工程建后管护工作,开展日常检查指导;
(二)协调、督促各行政村建立管护组织,明晰管护职责;
(三)整理、汇总、上报村级农田建设工程管护资料;
(四)建立工程管护档案。
第二十五条 农田建设工程管护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在工程设计使用期内的农田建设工程及设备的日常维修、管护人员报酬,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购置等,不得用于购置车辆、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补贴等行政事业费开支,不得挤占挪用。管护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要定期张榜公布,自觉接受审计及群众监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公开农田建设项目建设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建设与管理,对农田建设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八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将及时终止项目,协助有关部门追回项目财政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来源:怀远县农业农村局